許多民眾對於安寧、DNR簽署等略有普及性之概念
在民國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上路之後,為了避免對於「安寧條例與病主法是一樣的概念」之誤解
以下用簡單的表格說明幾項差異:
安寧條例 | 病主法 |
簽立文件 | |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預立醫療決定書(AD) |
簽署拒絕心肺復甦術(DNR),其實是拒絕心肺復甦術,而不是書面文件名稱。而簽屬的文件名稱為「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
適用對象(臨床執行的條件) | |
民眾簽署了「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在判定為末期病人時,可拒絕心肺復甦術(CPR)、維生醫療何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
除了在判定末期病人外,新增四款臨床條件,包含「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 |
拒絕或撤除範圍 | |
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CPR)、維生醫療何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 可以選擇接受、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醫療照護選項,除了新增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外,緩療則改成必要提供項目。 |
⋙最後統整
過去:去安寧條例的意願書之精神是「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其理念是僅倡導「拒絕」的概念
現在:病主法強調的核心精神是「自主選擇」,也就是說,今天如果您在五款臨床條件時, 是「願意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則也是出自於您自身的選擇。
我們尊重您的想法與安排!並非一昧認為或倡導「拒絕」!
一切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就是好的觀念與想法!
一切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就是好的觀念與想法!
看完以上差異比較,您清楚了嗎?
病人自主權利法概念上不是安樂死,也不等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以如果您想要做好事先安排 在未來處於五款臨床條件時,能有明確的醫療指示與決定,無論您想要或不要接受醫療照護,都歡迎您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即時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網站
網頁資料來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整理與撰寫
原網站資訊:https://reurl.cc/e5xZ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