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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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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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項申請來臺者,得申請其配偶或2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護人員2人隨同照料。
- 二、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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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 2 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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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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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驗證申請人與同行親屬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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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正本(表明願意提供醫療服務與負擔申請人因違規違常遭強制出境及收容時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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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應敘明醫療全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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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由就診之醫療機構出具同意函正本者無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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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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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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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隨同照料醫護人員:來臺必要性說明、名冊及醫療專業證明文件。
- 其他經相關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 三、申請方式:
- 由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 四、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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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發1年至3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依據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所敘明之醫療全程時間核予停留效期),回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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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就醫療程屬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無回診之必要相關證明,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 五、停留期間: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其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每次延期不得逾2個月,回診者其在臺停留天數另增加5天,但不得逾3個月之效期。
- 六、延期方式: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備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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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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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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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之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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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確有延期必要之證明文件及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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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期費用新臺幣300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 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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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屬來臺進行活體器官移植手術,其器官捐贈者與受贈者皆為申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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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陸地區所發給之親屬關係證明書,代申請之醫療院所基於時效考量,得先檢附公證書影本及海基會已收件驗證之收據,申請先行進行審查程序,再於移民署發證前檢附驗證完成之公證書。如因申請來臺大陸人士病況緊急不及完成驗證,得由就診醫療院所敘明事由向移民署提出先行發證之申請,惟仍應於完成驗證後補送驗證完成之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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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患之配偶或2親等內親屬2人亦得申請隨行照料,惟考量替換隨行家屬來臺照料,仍須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同意替換,並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 九、文件下載總表:
- 入出台灣地區申請書
- 醫療服務申請表
- 保證書
- 延期申請書
資訊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