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人自主權利法 」已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
此法基於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在預立醫療決定文件簽署前需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需由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提供,為自費諮商項目。
而預立醫療決定書主要讓意願者(即本人)在諮商後,確定明瞭「 病人自主權利法 」內相關規定,當病人符合特定臨床狀況時,得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正式書面文件。
⋙特定臨床狀況:
- 末期病人
-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 永久植物人狀態
- 極重度失智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預立醫療決定書」填寫範例 ( 點我下載 )
1. 由本人填寫個人資料、簽屬當日日期與時間
2. 由在場2位見證人(20歲以上完全行為能力者)自願簽署;無見證人可經由公證人公證
3. 第一部分 醫療照護選項:
請思考當你處於表單中五款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拒絕或接受的醫療照護。
(每項臨床條件皆為單選項目)
4. 第二部分 提供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核章證明
5. 附件 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請意願者(即本人)與醫療委託代理人完成填寫
特別留意!醫療委託代理人不得為
(1.)意願者之受遺贈人
(2.)意願者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
(3.)其他因意願者死亡而獲利者
★填妥醫療決定書後,需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核章,並掃描電子檔存於中央主管機關與健保卡中才算完成!
⋙「預立醫療決定書」填寫範例(點我下載)
圖片出處:安寧照顧基金會
以上資訊統整自衛生福利部相關網站